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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江西教育厅 2009-11-27 【字体:小 大】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赣教基字〔2009〕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赣教基字〔2009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是依据高中课程标准实行的终结性考试,是评价普通高中学生文化课学习领域学科学习质量的水平考试,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普通高中课程管理,督促学校认真执行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的重要手段。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水平的主要依据,是决定普通高中学生是否具备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是反映高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是高等院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在省教育厅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省、市、县(市、区)三级分工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要求组织实施,确保学业水平考试的效度和信度。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施考、统一评卷、统一成绩管理、分设区市划等。省会考办负责全省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管理和实施,负责考籍管理、制卷、评卷、等级转换、成绩公布与管理、成绩统计分析、颁发《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书》等工作。各设区市会考办负责所属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处理考籍变更。各县(市、区)会考办负责报名和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业水平考试全省统考科目,考查科目由设区市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报省会考办备案。自2008年秋季后入学普通高中的学生,以及报考学业水平考试的社会考生均适用本细则。

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考试科目

第五条 学业水平考试全省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测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共11科。考试采取书面闭卷考试和上机操作考试两种方式。书面考试的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共9科;考试时间为语文120分钟,英语、数学各100分钟,其他科目考试时间均为90分钟;试卷分为试题卷和答题卷两部分。上机操作考试的科目为信息技术,考试时间为40分钟。各科卷面满分均为100分,以等级方式呈现。通用技术暂委托设区市组织考试。

第六条 学业水平考试(书面考试科目)每年安排两次,时间分别安排在每年的1月份和6月份;信息技术考试安排在每年5月份。本着修完一科考一科的原则,学生在获得某学科所有必修学分后,才能参加该学科学业水平考试。根据我省新课程编排指导意见,学生必须在高二年级第一学期参加物理、化学、历史、地理考试;高二年级第二学期参加思想政治、生物、信息技术(上机考试)、通用技术考试;高三年级第一学期参加语文、数学、英语考试。此外,每次参加的其他科目考试均视为补考,成绩记录为A(补)、B(补)、C(补)、D(补)。

 

第三章  报名与考籍管理

第七条 报名对象

12008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新生,具有江西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均须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2.因故未参加和已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C等级者,可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相应科目补考。

3.社会考生(除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外其他各类人员)可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第八条 报名与考籍建立办法

1.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以学校为单位集体报名,建立考生考籍。

2.职业高中在籍在校学生要求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以学校为单位集体报名,建立考生考籍。报名时须出具学籍证明。

3.其他社会考生报名时,须出具初中毕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会考办指定地点报名,建立考生考籍。

4.学业水平考试的成绩从建立考籍年份开始五年内有效。在成绩有效期内要求报名的考生,在原考籍所在学校报名,使用原考籍号报考,报名时只需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证。如超过成绩有效期要求报名的考生,须按社会考生报名办法,重新建立考籍。

5.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了正式借读手续的学生,须回学籍所在学校报考。

6.从外地转入的学生,在转入学校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其中从设区市内转入的学生使用原考籍号;从设区市外转入的学生须重新建立考籍。

第九条 报名程序

各报名点按照统一要求,录入考生基本信息,采集考生数码照片,建立考籍。经核对无误后,各报名点于新生入学当年1025日前,将报名数据库交县(市、区)会考办汇总;县(市、区)会考办于当年111日前交设区市会考办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设区市会考办统一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并于当年1110日前将学生电子考籍档案报省会考办备案。1220日前,省会考办负责统一制作“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证”(以下简称“学考证”)。

第十条 考籍号编排

考籍号是考生在学业水平考试中唯一的身份识别号码,遵循“一人一号,多次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全省采用统一的信息标准,编排考生考籍号。

在籍学生的考籍号与学籍号相同,社会考生的考籍号编排方法参照学籍号编排方法编排。

 

第四章  命题与审题

第十一条 省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编写公布《江西省学业水平考试学科考试说明》,明确各学科考核的具体内容、能力要求和试卷结构,依据各学科课程标准和《江西省学业水平考试学科考试说明》进行命题和审题。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可设置选做题。

第十二条 考试内容包括各学科课程标准的共同必修内容和纳入考试范围的部分选修内容。各学科的考试范围如下:

语文、数学、英语考核必修模块和选修ⅠA模块的内容。偏文科的学生数学选修ⅠA考核选修1-11-2;偏理科的学生数学选修ⅠA考核选修2-12-22-3,文理考生同场考试,实行一卷两区分。语文、英语不分文理。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生物、信息技术考核必修模块的内容。

物理、化学考核必修模块和2分必修学分对应的选修内容。2分必修学分对应的考核内容,偏文科的学生物理必修学分对应的选修模块考核《物理选修1-1》、化学必修学分对应的选修模块考核选修《化学与生活》;偏理科的学生物理必修学分对应的选修模块考核《物理选修3-1》、化学必修学分对应的选修模块考核选修ⅠA中《化学反应原理》。物理、化学文理考生同场考试,实行一卷两区分。

第十三条 各学科的命题和审题工作将紧密联系社会实际与学生生活,注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力求做到难易适当、题量适度,让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一般都能达到学业水平考试的合格要求。

第十四条 建立省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和审题人员专家库,命题和审题人员的选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章  考区、考点、考场设置

第十五条 考区和考点设置

1.以县(市、区)为单位设考区并成立考区委员会,考区委员会由教育、公安、保密、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考区主任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领导担任。其职责是: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

2.考区根据考生数设置考点,原则上一个县(市、区)不超过两个考点。考点应该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具备高考考点资格的学校。考点的设置需报设区市会考办批准。考点必须具备:环境安静、有围墙、有校门、能排除外来因素干扰;考试区、工作区、生活区相对分开,能封闭管理;具有通车、通电、通水、通电话等必要条件;能满足考试需要且符合要求的考场、考点办公室、试卷保密室、播音室、领队休息室、医务室(设在警戒线以外);每楼层提供饮用水;能就近解决考生食宿生活问题。

每个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主考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或考点学校校长担任,副主考由考点学校的副校长和交叉监考老师的领队担任。主考、副主考须认真履行《主考、副主考职责》。考点设立考务、考纪监察、宣传、保卫、医疗、后勤等小组,在主考的领导下分别做好考务组织管理、考风考纪的监督检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以保证考试的正常实施。

3.各考点根据考生人数设立若干考场,每个考场用抽签方式安排两名监考员。其中,监考员甲为外地交叉的监考员,担任监考组长;监考员乙由本地非科任教师担任。

第十六条 考点布置

1.考点布置要整洁、庄严、大方。考点学校升国旗,校门上方悬挂 “××年×月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区××考点”的横幅,并在醒目之处张贴标语。

2.宣传栏内张贴考点平面图,标明考场、考点办公室、医务室、饮水处、问询处、自行车停放处、厕所的位置。

3.在考生必经的醒目之处设立警示牌,标明警示内容如: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进入考点!严禁代考,严禁夹带等。

4.宣传栏内公布《考生守则》、《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考试须知》、《考试科目时间与铃声信号表》和省、市、考区、考点举报电话。

5.考点应提前调试好英语听力设备,准备好医疗用品等。

6.考点尽可能配备并安装手机信号屏蔽器。

第十七条 考场设置

1.以考点为单位,由电脑随机编排考场,生成准考证号码。标准考场按30人设置。每考点只设一个尾数考场。补考的考生单独编排考场,其顺序编排在初次报考的考生考场之后。

2.考场要选择安全、安静、清洁、通风、采光等条件好的教室。

3.考试前一天必须布置好考场。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课桌间距80厘米以上,过道确保80厘米以上,课桌口朝向讲台(斜面桌除外),桌面左上角粘贴考生座位号,按“5×6或“7788形式粘贴。如下图:

4.考场前方黑板上写:“考试科目、试卷页数、试题大题数、考试结束时间”。室内打扫干净,除考试期间必备的物品外,不得有其他任何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和字迹。

5.考场入口处张贴考场序号、起止准考证号。考场前后门外设置“物品存放处”,供考生存放不准带入考场内的书籍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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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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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试卷印制与运送

第十八条考办根据199049由原国家保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新闻出版署、文化部、轻工业部制定的《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选定试卷保密印刷厂。

第十九条 印刷厂必须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试卷印制期间的安全和保密。印制期间实行全封闭,所有接触试题的人员全部入闱,隔断其与外界的书信、电话、会客及一切可能与外界发生联系的通道。

第二十条 印刷厂必须制定严密的制卷方案,杜绝发生差错,按时完成制卷任务。省会考办派出试卷监印人员,对印刷厂的制卷质量和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网上评卷科目的试题卷和答题卷采取分离形式印制。

第二十二条 印刷厂必须按试卷的清样和要求印制。试题卷不印密封区和密封线,不留答题区,首页上印有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处。答题卷须在首页印有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处和考生条形码粘贴框等。试题卷、答题卷须分别装入试题卷袋和答题卷袋,每袋30份,袋袋密封。

第二十三条 监印人员对试卷质量要随时检查,确保试卷完整无重页、漏页;字迹清楚,无漏字、错字;答题卷与试题卷答题要求吻合;卷袋密封牢固、密封章清晰。

第二十四条 试卷袋正面须印有考试时间、考试科目等栏目。

第二十五条 试题卷和答题卷的运送车辆必须是车况良好的密封专用车,具有公安部门签发的免检证。押运需3人以上,且必须有公安(武警)人员参加,由会考办负责人带队押运,途中人不离车。任何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人员不得搭乘。

第二十六条 试题卷、答题卷(含英语听力CD光盘或磁带)的发放和回收,必须当面清点袋数、核实科目、检查卷袋(含英语听力CD光盘或磁带)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填写交接表。

 

第七章  考试管理

第二十七条 考点管理

1.考试期间考点实行全封闭管理。校门口须有保卫人员执勤,考务人员凭工作证、考生凭准考证入场,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考点。

2.考场区域周围5——10处划定警戒线。每场考试开考前30分钟,对警戒线内的无关人员进行清场,除考点工作人员、巡视员和考生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线内。

3.各考点考试前一天须召开全体考试工作人员会议。考点主考部署考试工作,组织学习考试有关规定,观看考务培训片,熟悉业务,宣布各类人员的分工,明确职责和纪律,签订责任状。尤其要对监考员进行“考试实施程序”专门培训。

4.除主考、巡视员之外,工作人员一律不准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试区域,携带了通讯工具的在进考场前一律交考点办公室保管。

5.考试前,各校应召开全体考生大会,重点进行考试纪律和诚信考试教育、卫生防疫与交通安全教育,并详细地讲清应考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各校要选派政治思想好、组织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干部或教师担任考生领队,做好考生思想工作,督促考生按时参加考试,考试前一天下午组织考生熟悉考点、考场。

6.为保证学业水平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考试过程中,省、市两级要派遣巡视员,监督、检查考试的组织管理和考风考纪。

第二十八条 考试实施程序

1.每科开考前20分钟(每天首场前30分钟),监考员甲、乙共同领取试题卷、答题卷、草稿纸、准考证存根、条形码和屏蔽器等,检查试题卷、答题卷袋是否有破损,核对试题卷、答题卷袋上所标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核对无误后直接进入考场。

2.开考前15分钟(每天首场前20分钟),监考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核对准考证及学考证,指导考生对号入座。在每天首场前15分钟,监考员甲应认真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及考试注意事项。

3.开考前10分钟,监考员甲当众启封卷袋,并认真核对,若发现试题卷、答题卷与本场考试科目不符、数量不符、错装、漏印、重印、错印等情况,立即报告主考,按规定采取应急措施。

4.开考前5分钟监考员分发试题卷、答题卷、条形码、草稿纸,指导考生填涂答题卷的姓名、准考证号及科目。

5.开考信号发出后,监考员甲宣布开始答卷。

6.考试开始后,监考员甲在前台监视,监考员乙持准考证存根进行“三核对”。若发现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7.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监考员在缺考考生答题卷上贴条形码,填涂缺考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考务组人员在答题卷主观题首题答题区域加盖“缺考”印章。尾空号答题卷,加盖“空白”印章,装入答题卷袋即可。

8.每科开考后到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不得交卷出场。

9.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内容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10.监考员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将考生违规情况和考试情况如实填入《考场情况记录表》。

11.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应当众宣布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

12.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场。监考员检查核对考生所填写的准考证号是否准确,试题卷、答题卷页数是否完整,并按座位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分别整理好考生试题卷、答题卷和草稿纸。

13.监考员将整理好的试题卷、答题卷交考务人员验收合格后,分别装袋密封。


第二十九条 考试实施程序表

项目

时间

工作分工

具体要求

监考员甲

监考员乙

1.按时到岗

考前30分钟

(每天首场前40分钟)

参加考前会

参加考前会

1.监考员、工作人员佩戴规定工作牌到考点办公室签到,主考做考前讲话。

2.随机抽签,确定监考考场。

3.核对钟表。

2.领取试卷等考试用品

考前20分钟(每天首场前30分钟)

领卷

协助领卷

4.监考员甲向考务组领取试题卷、答题卷,监考员乙领取草稿纸、准考证存根、条形码和屏蔽器,核对试卷科目无误后两名监考员直接进入考场。

3.考生入场

考前15分钟(每天首场前20分钟)

组织考生对号入座

前门验证

5.监考员乙在考场前门组织考生凭学考证和准考证入场,禁止考生携带除规定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告知考生将规定以外物品放在考场外“物品存放处”。

6.监考员甲组织考生对号入座,告知考生将学考证和准考证放在桌子左上角。

4.宣读规则

每天首场前15分钟

宣读规则,讲清要求

安装屏蔽器发草稿纸

7.监考员甲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考生考试须知》,告知考生网上阅卷答题要求等有关事项。监考员乙安装屏蔽器。

5.启封试卷

考前10分钟

启封、清点试卷

 

8.监考员甲当众启封试卷,核对试卷科目、份数、页数,将试卷的科目名称、页数、大题数及考试结束时间写在黑板上。

6.分发试卷

考前5分钟

分发试题卷、答题卷,指导考生检查核对试卷

分发草稿纸、条形码,指导考生填写信息

9.监考员甲先发答题卷,后发试题卷;监考员乙发草稿纸、条形码。

10.监考员甲指导考生检查、核对试卷是否齐全,有无缺页、污染、破损、漏印、字迹不清等现象;监考员乙指导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

7.开始考试

开考铃响

宣布开始考试、前方监考

“三核对”后在后方监考

11.开考信号发出后,监考甲宣布开始考试。

12.监考甲在前方监考,监考乙持“准考证存根”逐个认真核对:证件相片与考生相貌是否相同。准考证存根与桌面上贴的座位号是否一致。考生答题卷填写的以及条形码上的准考证号与姓名是否和准考证、学考证上的一致。

8.停止入场

开考15

钟后

处理缺考和尾空号试题卷、答题卷

后方监考

13.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14.监考员甲在考务组人员的指导下处理缺考和尾空号试题卷、答题卷:缺考答题卷,在其上用红圆珠笔、铅笔填涂缺考考生的准考证号、姓名、缺考标记,贴条形码,并送考务组人员在主观题首题答题区域盖 “缺考”印章。尾空号答题卷,加盖“空白”印章,装入答题卷袋。将缺考考生准考证号分别填在答题卷袋和《考场情况记录表》相应栏目中。

9.允许出场

距考试结束前30分钟

全方位监考

核对提前出场考生试题卷、答题卷

15.距考试结束前30分钟,监考员乙认真核对提前出场考生的试题卷、答题卷、草稿纸是否上交完整齐全。监考员甲将提前出场考生交流动监考带出警戒线外。

10.处理违规

 

填表处理

后方监考

16.发现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应及时制止,对违规考生,应取得其违规的证据,监考员甲立即通知监察员报告考点办公室,暂扣其考试证件,待考试结束后将违规考生带至考点办公室交主考处理。监考员甲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和《答题卷袋》的有关栏目,考后交主考签署意见。

11.提醒考生

距考试结束15分钟

宣布:距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

后方监考

17.监考员甲宣布:距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同时提醒考生抓紧时间,要求再检查一次自己答题卷上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是否准确;将做在试题卷和草稿纸上的答题内容抄到答题卷上。

18.监考员甲初步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试题卷袋和答题卷袋封面上有关栏目。

12.考试结束

结束铃响

宣布考试结束,发令“停止答卷”,收答题卷

收试题卷、收草稿纸

19.铃声响,监考甲宣布:考试结束,停止答卷。要求考生起立,按答题卷、试题卷、草稿纸从上到下的顺序整理好,将其翻放在桌面上,并将准考证、身份证及考试文具留在课桌上,115号从前门、1630号从后门有序离场,在场外等候。

20.监考甲收集答题卷,并认真核对份数、考生准考证号、姓名是否准确。监考乙收集试题卷、草稿纸,关闭、拆卸屏蔽器。

21.交换清点所收答题卷、试题卷及草稿纸,确认无误后,允许考生进场取走考试证件及文具离场。

22.清理考场,关好门窗,同时离开考场。

13.验收密封上交答题卷、试题卷、草稿纸等用品

考试结束后

整理、密封上交答题卷、《考场情况记录表》

密封、上交试题卷,装订草稿纸、上交考试用品

23.监考员将答题卷、试题卷、草稿纸交验收人验收无误后,验收人在答题卷袋上签字。监考员甲将答题卷同侧同面套上塑料袋,袋口朝里放入答题卷袋内,贴好密封条,填写袋面上有关栏目。监考员乙将试题卷装入试题卷袋内,贴好封条。监考员甲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不进袋),由考点统一上交。两位监考员在答题卷袋、试题卷袋相应的位置签名,并检查答题卷袋、试题卷袋相关栏目是否填写完整。答题卷袋、试题卷袋加盖密封章。分别办理试题卷、答题卷、草稿纸、《准考证存根》等用品的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办法

偶发事件

处理办法

监考员

考点主考

1.考生忘带或遗失学考证、准考证。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掌握考生情况。如系考生忘带,要求考生领队在该科目考试结束前将准考证送至考点,或在下一科目考前送到;如系遗失,向县会考办申请补发。

2.发现考生相貌与准考证存根照片不符。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会同考生领队核实情况。确系代考,查清代考人的身份,立即取消代考者的考试资格。如无法确认,可让考生写明情况,并签名按手印,同时拍下该生照片,报县会考办留存备查。

3.考生准考证重号

稳定重号考生的情绪,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查明重号考生的确切准考证号及考试地点,安排考生进行考试。

4.试题卷或答题卷分发给监考员前,或监考员在考场启封前,发现袋口或密封有曾被拆的异常迹象。

考务组人员或监考员逐级报告主考,暂停分发或启封。

立即报告考区主任,共同查验密封情况,追查异常原因,如有失密、泄密等事件发生,立即上报。启用备用试题卷或答题卷考试。

5.启封试题卷或答题卷时,发现内装试题卷或答题卷与所考科目不符。

立即装入原袋内,并通过监察员报告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

启用备用试题卷或答题卷考试,另派未接触错装科目试题卷或答题卷的考务人员接替工作;对原监考员进行隔离,直至错装的试题卷或答题卷科目考试结束。若备用试题卷不够,可调用尾数考场的多余试卷。记录开考拖延的时间,由考区主任报经省会考办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

6.试题卷或答题卷发给考生后,发现试题卷或答题卷与所考科目不符。

立即回收装入原袋内,并通过监察员报告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

启用备用试题卷或答题卷考试;另派未接触错装科目试题卷或答题卷的考务人员接替工作;对原监考员进行隔离,该场考试结束后对知密考生进行隔离,直至错装试题卷或答题卷开考时让考生正常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监考员解除隔离。

7.试题卷启封后,发现有缺页、漏印、重印、损坏等无法使用的情况。答题卷启封后,发现答题卷上出现字迹模糊、行列歪斜或缺印等现象。

在本考场无法调剂的情况下,向主考申请启用备用试题卷或答题卷。

核实情况,启用备用试题卷或答题卷更换。

8.考生反映试题卷或答题卷个别字、句印刷不清。

将正确的字、句写在黑板上。

 

9.考生反映试题有明显错误,但无勘误说明。

不作回答,立即报告主考。

及时上报,得到更正通知后立即更正;在未得到更正通知前,则维持原状。

10.考生无意中损坏或污染答题卷,请求更换。

确需更换的,向主考申请使用备用答题卷。对更换答题卷的考生,要求其必须将答案涂写在更换后的答题卷上。因换答题卷而耽误的时间不补。原答题卷交回主考作废,并将情况准确记录。

核实情况,启用备用答题卷。作废答题卷装入备用答题卷袋。

 

11.发现考生违纪或作弊。

如属个别考生,立即制止;如发生较大面积作弊事件,要全力制止,并通过监察员立即报告主考。根据《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将考生违纪或作弊事实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

对大面积作弊事件,组织力量调查,并立即上报。

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签名确认,随答题卷一起报县会考办。

12.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

立即制止,暂扣通讯工具,保留文字短信内容,通知场外流动监考员(巡视员),调查语音通话或信息来源,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做详细记录,报告考点主考。对于影响其他考生和考试正常进行的,应终止其考试。

根据监考员报告的情况,进行相关调查(主要调查是否群体作弊,是否有场外组织答题的可能性),保留有关证据,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填写处理意见并签名。对于不便扣留的违规证据,可由考生写出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后退还考生。

13.发现考生试题卷和答题卷上填写的姓名、考籍号、座位号与条形码上的信息不符。

对无意写错者,立即当场纠正;属于考试违规的,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

11

14、发现监考员或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舞弊。

记录情况,报告主考。

核实情况,立即终止其考试工作,调考务人员接替工作,并登记、上报,调查处理。

15.考生将试题卷、答题卷带出考场

尽力追回,按违纪处理,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

组织力量,追回带走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6.考试期间,需要向考生传达有关通知。

按考点统一的文字要求,原原本本向考生传达,并统一书写在考场黑板上。

召开考点有关人员会议,形成文字通知,分头及时传达到考场监考员。

17.考生出现晕场或突发性疾病。

立即报告主考。经治疗能坚持本场考试的,安排其考试,耽误时间不补。在任何情况下,考场必须有两名监考员坚守岗位。

根据情况安排医务人员对考生就地治疗或送医院治疗,并派专人(2人以上)监护。经治疗能坚持本场考试的,送回原考场,但不延长考试时间;不能坚持考试的,劝说并经考生本人同意,放弃本场考试。

18.因信号未听清而延误考试时间。

立即报告主考。

立即上报,请示省会考办。未经省会考办批准,任何人无权拖延考试开始时间或考试结束时间。

19.英语听力考试进行中,听力CD光盘或磁带无声或不清楚

监考员应记录出现问题的题目,及时报告考点主考。

启用备用CD光盘或磁带,重新播放时,应从出现问题的前一道题开始播放,并由主考及时报告省会考办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应立即进行其他部分考试。同时积极解决出现的问题,在其他部分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立即按规定继续进行听力部分的考试,并在听力考试前请示省会考办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第三十一条 监考员注意事项

1.考试前按规定宣读《考生守则》和《考生考试须知》。

2.核对考生身份后将条形码按照准考证号发给考生。

3.试题卷和答题卷下发后,考生答题前,要求考生先检查试题卷和答题卷正反两面,如果发现字迹模糊、行列歪斜或单面缺印等现象,要及时更换。

4.指导考生正确填写考生信息、粘贴条形码(条形码必须横贴在指定的条形码框中,即准考证号从左到右排列)

5.提醒并检查考生客观题使用2B铅笔填涂,主观题使用0.5毫米中性黑色签字笔在答题卷规定区域内书写作答。

6.缺考考生和尾空号的处理。监考员须在缺考考生的答题卷上填写该考生的姓名和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送考务组人员在主观题首题答题区域加盖“缺考”印章;尾空号答题卷加盖“空白”印章,装入答题卷袋。

7.当发生条形码掉粉、破损,考生更换答题卷等特殊情况时,应避免造成考生心理紧张、影响考生情绪。处理办法如下:

(1)发生条形码掉粉、破损等情况时,把条形码贴在规定的位置,让考生继续考试,条形码在阅卷时处理。

(2)未贴条形码的答题卷损坏,考生要求更换,监考员应同意更换,报告主考启用备用答题卷。

(3)已经贴好条形码的答题卷的更换:考生因不慎污染、损坏答题卷,监考员应同意更换,报告主考启用备用答题卷,将原粘贴的条形码仔细撕下,再贴在新换的答题卷上。若条形码无法再用,可以不贴条形码。

更换后的作废答题卷由试卷保密员统一密封保管,并在备用答题卷发放登记表上记载。更换掉粉、破损、不能再粘贴条形码的答题卷,应在答题卷袋封面上记载,注明考生的准考证号、姓名,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作详细记录

8.考试结束后,将试题卷和答题卷全部收回。答题卷不折叠、不装订,按座位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同侧同面放置,整理后套上塑料袋装入原答题卷袋内,再进行密封。

9.认真填写答题卷袋上的应考人数、缺考人数、实考人数、起止准考证号等栏目内容。注明尾空号及缺考考生对应的准考证号。

第三十二条 考生考试须知

(一)检查试题卷和答题卷

考生应检查试题卷和答题卷正反两面,如果发现字迹模糊、行列歪斜或单面缺印等现象,要及时向监考员报告,要求更换。

(二)粘贴条形码

1.考生应认真核对条形码,保持条形码的整洁和完整。若发现条形码上所打印的姓名、准考证号与本人信息不符,应立即举手报告,监考员核对后及时更换。

2.考生核对条形码无误后,将其粘贴在答题卷规定的条形码框中。条形码一律横贴,即条形码准考证号从左向右排列。

(三)答题卷填涂书写要求

1.实行网上评卷,考生务必在答题卷上规定区域作答,仔细阅读答题卷上的注意事项,按规定认真执行。

2.答题前,考生须在答题卷的规定区域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

3.开始作答时,注意答题用笔:客观题用2B铅笔填涂,主观题用05毫米的中性黑色签字笔书写,书写时要字迹工整、清晰,不要写得太细长,字距要适当,行距不宜过密,不得使用铅笔、红笔、蓝色的钢笔或圆珠笔等其他笔书写。

4.在图像处理过程中,计算机将根据图像定位点的定位将考生的答题内容准确无误地生成特定的图像文件。所以,严禁在答题卷的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作任何涂改和标记。

5.答题卷的矩形边框内为答题区域,答题区域外的任何文字,经计算机扫描后,将不被显示。考生应在指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否则,答案无效。

6.在主观题答题过程中如需对答案进行修改,可用修改符号修改,修改部分的书写与正文一样,不得超出答题区域的矩形边框,否则,修改的答案无效。

7.保持答题卷面整洁,做到不折不破。 

8.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无法评卷,责任由考生自负。

 

第八章  评卷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评卷组织

评卷工作是学业水平考试的重要环节,工作质量关系到考试的效度和信度。评卷采用网上评阅的方式,客观题部分由计算机程序自动评阅,主观题部分由评卷人员通过计算机网络调取考生的答题信息图像,在网上进行评阅。

1.评卷由省会考办统一组织进行,各设区市会考办承担相应任务。

2.评卷期间,各评卷点应成立评卷领导小组,下设学科评卷组、保密保卫组、纪检监察组、后勤宣传组、试卷扫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 扫描工作准备

1.成立扫描小组。每台扫描机器至少配备3名操作人员:拆封人员1名,负责拆封答题卷袋和检查答题卷的离散情况;扫描程序操作员1名,负责操作扫描软件和参与处理异常答题卷;协助员1名,负责装卷上机和扫描结束后装袋。

2.设置符合要求的扫描室。

扫描室内必须配备UPS不间断电源、恒温空调、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工作期间全程录像,并有场地隔离措施。

第三十五条 扫描工作流程

1、领卷。扫描组长按规定程序领取答题卷。

2、拆封。拆封人员检查答题卷袋密封是否完好,如发现异常情况,报告扫描组长,并填写《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评卷差错登记表》,然后拆封。

3.扫描。扫描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流程进行扫描:

装卷:协助员按扫描机器的要求将答题卷平整的装到机器上;

机器识别与扫描:操作人员按扫描程序要求操作;

改错:发现异常卷,做好记录,并按要求进行修改(不能对考生答题区域作任何修改),修改后再重新扫描;

清点数量:操作人员认真核对答题卷袋上的参考人数与扫描数目是否相符,做到不漏扫、不重扫;

装袋:扫完一袋答题卷后,将答题卷装回答题卷袋,如遇“重张”情况,必需重新扫描该袋答题卷;

做标记:扫完一袋答题卷后,在卷袋上做出明显的“已阅,×号机”标记;

打捆:扫完一个考点的一门学科后,按考点打捆。

4.还卷。扫描结束后,由扫描组长清点答题卷数量,退还保密室,并办理交接手续。答题卷的保存根据省会考办有关要求,集中保管,保存期一年。

第三十六条 网上评卷准备

1.省会考办组织评卷点技术人员培训。

2.评卷点准备足够数量的评卷机器,并对机器系统还原(重装)清理。

3.进行评卷软件的安装与调试,做好网络压力测试,确保网络通畅、评卷软件正常运行。

4.学科专家组制定评分细则,计算机技术人员设置评卷系统参数。

5.评卷点分别召开评卷学科组长及相关人员会议,明确任务和要求,熟悉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

第三十七条 网上评卷工作程序

1.各评卷点必须在评卷前做好评卷教师的技术培训工作,熟悉网上评卷流程。

2.学科组分科组织评卷人员学习评分标准、评分细则。

3.学科组长和题组长根据评卷工作要求进行分工,按题组顺序为每个评卷教师编号和分派评卷机器。评卷教师首次登录系统时应录入本人姓名等信息,进行试评。

4.试评结束,组长宣布正式评卷,评卷教师按调阅试题、评判、点击得分和提交结果的工作流程进行评卷。

5.在评卷过程中,考生的答题卷经过双评,分值误差超过了设定的误差控制值,由评卷系统自动将答题卷分发给题组长,由题组长裁定给分。

第三十八条 异常答题卷的处理

1.答题卷上先后出现两种笔迹而前后笔迹不一致、雷同卷、答题超出规定答题区域或主观题答题错位等属于异常答题卷,发现后须交学科组长处理。

2.考生在答题卷上故意作其他标记的,经确认后,由学科组长进行登记处理。

3.对舞弊考生的答题卷,根据《考场情况记录表》记载的情况,由省会考办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数据信息管理

1.答题卷扫描后的数据,要及时通过数据传送人员送交相关学科评卷点。交接扫描数据时对提供的数据所涉及的科目、考生数量、切割后的图片数量等应有明确记录,交接双方必须履行交接手续。

2.对扫描的数据须有校验机制,确保数据准确和完整。答题卷扫描数据进入服务器后不得随意变更,如发现图象不清、错扫、漏扫等问题需要重新扫描时,必须经评卷领导小组负责人查验并签字同意后方可重新扫描。重新扫描后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已经评阅过的考生答卷,应取消原来的成绩,将更新后的答卷提供评卷点重新评阅。

3.数据服务器须安排2人以上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为确保网上评卷数据的完整和安全可靠,每天应定时对全部数据进行备份。

 

第九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四十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各科卷面原始满分为100分,根据考生得分成绩按百分比划分A(优秀)、B(良好)、C(及格)、D(不及格)四个等级,考生分数成绩排名前20%者为A级,前60%A级者为B级,前98%AB级或单科成绩60分以上者为C级,其他为D级。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下次学业水平考试,作为补考,成绩记录为A(补)、B(补)、C(补)、D(补)。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实行数据库电子化管理,学生毕业时打印《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书》给学生。

通用技术科目由设区市会考办组织考查,成绩结果暂定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每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省会考办统一公布。通过网络平台开放成绩查询。成绩只公布等级,不公布分数。考生如对其成绩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申请查分。由考生申请,学校统计逐级上报设区市会考办统一到省会考办查分。

第四十二条 各级会考办和学校均要备份、公布每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每次考试的成绩公布程序,先由省会考办下发到各设区市,设区市会考办下发到所属县(市、区),县(市、区)会考办下发到所属学校,再由学校向考生公布。每位考生所有学科考试结束后,省会考办统一颁发《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书》。

第四十三条 考籍管理与成绩转移

1.外省转入: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确认学籍后,由设区市会考办建立考籍;考生凭转出省省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开具的成绩证明,到我省会考办办理成绩确认手续。

2.省内跨设区市转学:本省考生如需跨设区市转移考籍,须由学籍所在学校出具学籍证明和考籍号,到转入的设区市会考办办理手续,变更考籍号。

3.设区市内转学:在设区市范围内考生如要转移考籍,由设区市会考办及相关县(市、区)会考办负责办理,考籍号不变。

4.转往外省(出国):凭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考生或委托代理人到省会考办开具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省会考办注销其考籍。

5.休学、复学: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办理了正常休学、复学手续的考生,其考籍号保持不变。休学前已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考试成绩有效。复学后,允许其随所在年级参加未考试的科目考试。

 

第十章  总结

第四十四条 每次考试结束后,各级会考办要认真总结,会同本级教研室组织分析评价,各类分析、评价报告提供给本级基础教育部门及相关部门,用于指导管理教学,为学校教学和学业水平考试命题提供反馈信息。设区市会考办、县(市、区)会考办要根据省会考办提供的考试数据,认真组织评价,分析评价报告书面报上级会考办。省会考办会同省教研室做好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统计与分析,编写《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统计分析报告》,向社会发布;要分学科对试题质量和考生水平作出分析评价,编写《江西省普通高中×××× 级高×年级上(下)学期学业水平考试试题评价、考生水平及教学质量分析》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第四十五条 省、市、县(区)会考办要分别总结本年度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写出书面总结报告,逐级上报。总结的内容主要是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表彰先进。各设区市应每年评出一批先进考点和先进工作者,全省每三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和管理,积极调整机构设置,建立健全相应组织机构,充实调整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专项经费,添置必要设备,考试收费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考试顺利实施。

第四十七条 所有被选聘参与学业水平考试的命题、监考、考务、评卷等工作的各类人员,均应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责任心强,且无子女、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江西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


附件1

职责与守则

 

一、报名人员职责

1.参加培训学习,熟悉掌握报名工作的政策和操作办法。

2.认真审查学生资格,验证考生证件,采集考生照片,按时收缴报名费。

3.及时统计上报报名信息。

二、命题人员职责

1.签订保密合约,不得暴露命题人员身份和命题地点。命题期间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集中食宿,不准回家、不准会客、不准写信、不准打电话、不准单独活动、不准串岗、不准在工作场所之外讨论试题内容,如遇就医等特殊情况,须经批准后三人以上同行前往。

2.命题一律使用统一下发的编号稿纸,稿纸不得遗失、撕毁,命题结束后如数完整交还。命题工作中的所有资料和字纸由学科保密员负责保管和保密。

3.严格依据学科课程标准和考试说明命题,不出偏题、怪题,确保试题内容科学。认真审核校对清样,确保试题内容准确。

4.命题实行组长负责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命题工作(含AB卷试题及制订评分标准)。

5.互相关心、互相监督,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报告。

6.提高警惕,防火、防盗、防事故。

7.命题工作结束后,没有向单位领导汇报命题工作的任务。

三、试卷印制人员职责

1.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试题印刷、包装、保管的工作人员,要从接触试题内容之日起到考试结束,实行封闭式管理,做到不回家、不外出、不会客、不写信、不打电话、不单独行动、不谈论试题内容。

2.遵守安全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出入工作地点和住所,都应按照规章制度登记自己的进出时间、原因和同行人。

3.试题印刷过程中的废纸、废卷要集中收缴,专人保管,完整存放,不得失散片纸只字。每班的所有废纸、废卷都要统一交付保管室清点,严禁撕毁、流传。包装过程中的废纸每天销毁一次,销毁时必须三人以上在场,且要待纸燃尽,将灰捣碎后再离开。

4、印刷试卷应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工作要认真,一丝不苟,避免误差和事故,保证字迹清楚,试题完整,无重页、漏页、漏字、错字。有关人员在完成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之后,必须签字以示负责。

5.试卷清样必须由专人负责妥善处理或销毁。

6.试卷的包装实行单科包装,严防混淆科目。包装要规范,数量要准确,密封要坚固,封章要清楚,完善交付手续,发现差错或疑问要及时报告和纠正。

7.加强团结,互相监督,协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防火、防盗、防事故,克服麻痹思想,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四、试卷监印人员职责

1.监督、检查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保卫等情况,责成厂家及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环节,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告省会考办。

2.检查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印刷质量。

3.遵守国家保密纪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规定及相关要求,接受省会考办和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教育。

4.制卷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定点印刷厂。

五、巡视员职责

1.认真学习《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实施细则》、《监考人员职责》和《考生守则》等工作文件,熟悉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2.检查考区、考点领导的组成与工作责任分工、考试期间的值班安排、考生交通、食宿的安排情况等。

3.检查试卷的安全、保密、保管工作;检查试卷保密室建设及保密、保管人员的值班守卫工作;检查试题卷的分发、答题卷的分发、回收制度及执行情况。

4.检查考点、考场的布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考试安全措施是否到位,考务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是否按要求到岗;检查组考过程是否规范。

5.检查考风考纪是否正常,监考人员是否执行监考工作要求,各类违纪舞弊事件是否得到恰当处理。

6.须提前一天到达考区或考点,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在不影响考生答题的情况下进行巡视。

7.驻点巡视员要如实填写《考点考务工作考评表》,提出测评意见,提交工作总结,如发生重大问题各级巡视员应当协助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六、考区主任职责

1.负责领导、组织、管理全县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

2.负责检查、督促学业水平考试措施落实情况。

3.负责检查监考人员、工作人员执行考试纪律和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4.负责组织处理考试期间考区、考点发生的重大问题。

5.负责组织协调考区、考点的交通安全、饮食卫生安全、用水用电、环保等工作。

七、主考、副主考职责

1.考点主考在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2.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3.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4.负责本考点备用试卷的管理。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需启用备用试题卷或答题卷,必须主考、副主考两人签名负责。

5.负责处理违规考生、违规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偶发事件。

6.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试题卷和答题卷的装袋密封,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试卷保密室。

7.切实做好安全、保密、保卫和后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迅速逐级上报。

8.每科考试结束后,向本县(市、区)会考办报告本次考试情况。

八、考纪监察组职责

1.对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进行遵守考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考风考纪的督促检查,制止各种不符合考试规定的行为。

2.负责启封本考点《监考随机安排表》。

3.对工作人员或考生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向主考提出处理建议,经主考同意后执行并通报。

4.协助正、副主考考察、考核监考员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5.负责考场外的监督检查工作。

6.负责记载监考员的考核情况。

7.督促考点考试工作人员佩带胸标。

九、考务组职责

1.负责考务管理,安排各项考务工作。

2.负责本考点试卷的接送、分发、保密、验收,保证试卷的绝对安全。

3.协助主考对监考员、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他们明确工作职责。

4.落实宣传、后勤、医疗、保卫等各项工作。

5.检查考点各项设施是否符合考试要求,处理考试期间的各种问题。

6.负责上下联络协调工作。

7.考前检查和维护英语听力考试设备,保证英语听力考试顺利进行。

8.负责监督司铃员坚守岗位,按规定准时、准确发出考试信号。

十、考务组长职责

1.召开有关会议,负责考试管理,组织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2.负责指挥、监督、管理考务组工作人员的工作。

3.协助正、副主考处理考试中发生的问题。

4.负责详细填写考试日志,收集、小结、报告考试情况。

十一、考务组人员职责

1.检查试卷。考前30分钟,核对试卷袋上所印科目与应考科目是否一致,试卷袋有无启封与破损情况,按分管的考场范围,整理待发的试题卷、答题卷、草稿纸等。

2.向监考员发放试题卷、答题卷、准考证存根、草稿纸、屏蔽器。发放试卷时,要严格履行试卷交接手续,领卷人必须签名。

3.开考15分钟后,指导所分管考场监考员记录缺考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等,加盖缺考印章。

4.验收试卷。监考人员交回试卷时,必须按程序验收:一是检查《考场情况记录表》是否填写详细;二是清点试题卷与答题卷份数,整理是否按照准考证号(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三是检查密封条是否平整,答题卷是否折叠。

5.在答题卷袋和试题卷袋上加盖密封章。

6.回收试题卷、答题卷、草稿纸、《准考证存根》等考试用品,整理、装订《考场情况记录表》。

7.按时将试题卷、答题卷、考场情况记录表、草稿纸等交考点试卷保密室。

十二、考风监督员职责

1.负责监督考生考试情况(可以进入所分管的考场),维护考场秩序,制止各种不符合考试规定的行为。

2.监督监考员履行职责。

3.考试期间,发现监考员或考生有违纪现象,应及时向考点副主考汇报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4.考试结束时,应协助监考员维护考场秩序,保证收卷工作顺利进行。

5.每场考试结束后,考风监督员应向考点副主考和外县监考员负责人或巡视员汇报情况,总结经验,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十三、流动监考员职责

1.负责所指定考场的监察和联络检查工作,随时与正、副主考联系,及时传递信息。

2.制止所管辖考场的监考人员擅自离场、相互串岗的行为。

3.维护考场秩序,制止无关人员越过考场警戒线;将提前出场考生带出警戒线。

4.负责维护交卷时考生的纪律,制止考生逗留或交谈。发现试卷丢失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主考,会同有关人员,追回所丢失的试卷。

5.负责对所辖考场的监考员进行考核并向监察组和主考报告他们的工作情况。

6.替补经主考、副主考批准后请假的监考员工作。

7.负责考试期间考场与考点办公室的联络,负责经主考、副主考批准因特殊情况需临时离场考生的跟随监护工作。

8.协助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十四、试卷保密人员职责

1.坚守岗位,实行全天值班,做到人在卷在,确保试卷的绝对安全,任何情况下值班现场不得少于2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题卷、答题卷保密室。

2.熟悉业务,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接送试题卷、答题卷,准确做好试题卷、答题卷收发工作,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3.负责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坚决拒绝代领试题卷、答题卷,发生试题卷、答题卷失密、失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主考,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

4.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保密期间,不监守自盗、不吸烟饮酒、不会客、不单独行动、不私自使用电话(手机)。

十五、保卫组职责

1.坚守岗位,做好门岗的保卫和验证工作(比其他工作人员提前10分钟到岗)。

2.安排人员在考点进行流动保卫。

3.负责考点安全,划定考场警戒线。

4.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点,带领提前出场考生离开考点。

5.协助搞好试题卷、答题卷的安全保卫工作。

6.处理考试期间安全方面的偶发事件。

十六、宣传组职责

1.布置考点。校门口设立警示牌,悬挂横幅标语等,张贴各种考试宣传资料。

2.负责广播《考生守则》、《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和《考生考试须知》等有关规定。

3.准时发布考试用语。

十七、后勤组职责

1.负责考点的防暑、降温、开水供应。

2.负责考点的清洁卫生、消毒、医疗、保健以及救护工作。

3.协助保卫组划好考场警戒线。

4.负责调配考场的课桌凳,检查门、窗、锁是否完好。

5.负责发放考试补助。

十八、考生领队工作职责

1.负责安排考生的膳宿、往返交通等后勤工作。

2.做好对考生日常生活和考试必备用品的检查保管工作。

3.负责督促考生按时应考。

4.负责向考生交待应考要领,讲清注意事项,进行考试纪律、考试规则和安全的教育。

5.负责掌握考生思想动态和考试情况,做好考试发挥失常考生思想教育工作。

6.在考点的“领队休息室”待命做好上下联络,协助处理有关问题。

十九、监考人员守则

1.先培训后上岗,未经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担任监考工作。

2.考试的前一天到达考点,熟悉并认真布置考场。考场的内墙壁不能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和图片资料,检查合格即关好门窗。

3.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每天首场考试前要对考生宣读《考生守则》、《考生考试须知》,考试时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态度和蔼地关心考生。

4.监考时必须佩带监考证,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每科考前20分钟(每天首场考前30分钟)到考点考务组领取试题卷和答题卷,并检查试题卷袋和答题卷袋密封是否完好,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主考。

5.考前15分钟(每天首场前20分钟)进入考场,考前10分钟当众拆封试题卷和答题卷袋,核对科目,清点份数,准确无误后于考前5分钟分发给考生。指导学生贴好答题卷条形码,填好姓名及准考证号码。逐个检查考生相关证件,相片与考生是否相符,座号是否有误。发现冒名顶替者立即报告主考。

6.有权阻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及考纪监察人员之外的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7.考生对试题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当众答复。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

8.爱护、关心考生,发现考生身体不适,应及时报告主考,做出相应处理。

9.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阅读缺考及尾空号试题卷、答题卷。不准谈话、抄题、做题,不得将试题卷、答题卷传出考场,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或有碍于履行监考职责的事。

10.实行定位(一前一后)监考,遇考生有违纪行为,应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

11.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12.考试结束铃声一响,立即请考生停止答卷,依次离开考场,按考号顺序收集试题卷和答题卷(包括缺考及尾数试题卷、答题卷),检查核实试题卷和答题卷份数,填写试题卷袋和答题卷袋、《考场情况记录表》,交考点考务组检验,无误后再按要求装袋、密封。考场情况记录要具体明确,不能笼统写“有个别人舞弊”,应具体写明舞弊者姓名、准考证号码、舞弊的具体情节等。

二十、学科评卷组组长职责

1.负责组织本学科的评卷工作。

2.学习、掌握评分标准,组织试评,制订评分细则。

3.指导评卷教师执行评分标准及评分细则,纠正评卷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裁定评卷过程中评分的分歧意见,及时处理问题卷。

4.把握学科评卷进度,及时调整评卷人员,汇报评卷进度及有关情况,按时完成评卷任务。

5.负责对本学科考生答卷情况进行分析,写出定性分析报告。

二十一、评卷人员守则

1.凭《评卷工作证》出入评卷场地。遵守评卷纪律和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

2.严格掌握评分标准,执行评分细则,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3.不得将评分标准、评分细则及有关文件、材料带出工作场地,工作时间不会客、不串岗、不打电话、不查询考生分数,不准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和U盘等存储设备带入评卷场地。

4.评卷过程中,不允许下载考生答题卷上的内容,不得在计算机上运行除计算机网上评卷系统外的其它任何软件(程序)。

5.保持评卷场地正常工作秩序,规范操作计算机,爱护计算机等评卷场地的公共设施。

二十二、扫描人员守则

1.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统一安排调度,不迟到,不早退。

2.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按要求上机操作,不得在机器上运行扫描程序以外的其它程序。机器出故障时,应及时报告扫描组组长,不得私自拆修和调试。

3.不得擅自修改答题卷的内容,如遇异常答卷,报扫描组长处理。

4.爱护机器设备和答题卷,遵守机房规章制度,不得在扫描机房内喧哗、吸烟等做其他有碍扫描工作的事情。

5.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将考生答题卷及相关物品带出扫描场地,不准将扫描无关的资料带入扫描场地,不准查阅、记录和向外泄露考试成绩及扫描情况。

6.扫描期间,需统一工作时间,工作人员集体上下班并做好交接工作,不允许私自逗留扫描场地。

7.维护好扫描工作场地的正常秩序,严防责任事故发生。

二十三、考生守则

1.考生在每科考前15分钟(每天首场前20分钟)凭学考证、准考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对,考试铃响后才能开始答题。考试结束铃响,考生要停止答题,立即依次离开考场。

2.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者不得入场,距考试结束30分钟后,才能交卷离场。

3.考生进入考场,只准带2B铅笔、书写黑色签字笔、钢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等必需的文具,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电子存储记忆放录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4.考生领到试题卷和答题卷后,应在指定的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贴好条形码。

5.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难问题不得询问,遇试题卷和答题卷分发错误及印刷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6.在答题卷的规定地方答题,不准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答题纸,不准在答题卷上做任何标记。

7.考试时,考生不得交头接耳,不准左顾右盼,不准以任何形式舞弊。

8.考生离开考场时,须将试题卷、答题卷、草稿纸翻放在课桌上,不得带离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更不得再进入考场考试或检查。

9.考生必须听从监考人员、考场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准蓄意聚众闹事、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人员及考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10.考生舞弊、违犯考场纪律,视情节轻重按《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查处。


附件2

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保密规定

 

第一条  命题审题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命题、审题人员须签订保密合约。

2.命题期间,所有命题、审题人员(含保密、保卫、后勤服务人员)实行全封闭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离开命题工作地点。

3.命题、审题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就餐时间,保卫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地点;休息时间,命题人员可在指定的区域活动。

4.工作时间,禁止服务人员进入命题、审题人员房间。

5.命题、审题人员一律不准携带通讯工具进入命题点,不准会客,不准打电话或写信。

6.命题工作一律在工作室内进行,任何与试题有关的资料、草稿纸等不得带出工作室。命题、审题人员不得在工作室以外讨论与命题有关的问题。工作时间,各学科组之间不得串门。

7.试题命好后,由学科命题组成员共同将试题密封,在密封条上签字后交制卷组。命题资料全部包装密封,统一保存至考试结束。所有与命题有关的字纸一律统一销毁。

8.保卫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负责命题工作区域的保卫工作,禁止任何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命题工作区域。

第二条   制卷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试题卷、答题卷承印厂方必须有独立的制卷工作区,实行全封闭,隔断其与外界的书信、电话、网络、会客等一切联系通道;必须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试题卷、答题卷印刷期间的安全和保密。试题卷、答题卷印制期间,必须24小时安排人员内外值班巡逻,所有接触试题人员全部入闱。

2.制卷点内部设保密、保卫工作组,由若干人组成,安排固定的保卫岗位,24小时值班,负责闱区内的试题卷、答题卷保密、保卫工作。

3.制卷点外部保密、保卫工作,由武警人员负责担任,24小时执行固定岗与流动哨警戒制度,密切监视警戒区内外的一切可疑现象,严格检查进出禁区内的一切人员和物资,严格履行人员来访登记,保证制卷期间警戒区内的安全,达到确保试题卷、答题卷机密的目的。

第三条  试题卷和答题卷交接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试题卷和答题卷交接第一流程包括:制卷厂家→设区市保密室→县(市、区)保密室→考点保密室→考务室四个环节;第二流程包括:考务室→考点保密室→县(市、区)保密室→设区市保密室→扫描点保密室四个环节。

2.交接环节中,必须持统一的《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试题卷、答题卷交接表》,在保密员、保卫人员、会考办负责人同时到位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3.领卷人员在领取试题卷、答题卷时必须认真核对数量,检查试题卷、答题卷袋完好程度,如发现试题卷和答题卷数量不符、卷袋破损,可要求更换。

第四条  试题卷和答题卷运输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试题卷、答题卷运输必须采用金属密封车,并保证车况良好,门锁完好。县(市、区)到考点的试题卷、答题卷运输可采用车况良好、密封性能良好的小车或面包车。禁止用其它交通工具运输试题卷、答题卷。

2.试题卷、答题卷运输必须配备保密员、公安人员(武警),会考办负责随车押运。在运输的全过程中,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车。禁止运卷车辆在途中停车过夜。

3.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试题卷、答题卷运输车,严禁搭载与试题卷、答题卷运送无关的物品。试题卷、答题卷接送时间,由各级会考办确定。

第五条  试题卷和答题卷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试题卷、答题卷和外语考试听力部分的CD光盘或磁带属国家机密,在启用前均须严格保密。

2.试题卷、答题卷和外语听力CD光盘或磁带除规定的运输环节外,只准存放于各级保密室。试题卷、答题卷和听力磁带在任何时间、地点均须有保密、保卫人员守护。

3.评卷结束后,答题卷及电子图片统一封存,其保管期限分别为考试结束后1年和5年。试题卷由设区市会考办视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第六条  保密室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保密室设置。设区市、县(市、区)会考办、考点和评卷点均须设置保密室。

2.保密室设施要求。保密室须选择二楼以上的套间,里间为试题卷、答题卷存放室,外间为保卫人员值班室。保密室须安装铁门、铁窗、铁护栏、配备铁柜,安装防盗报警和可视监控系统,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保密室门须上双锁。

3.保密室验收检查。考试前,各级会考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和下级单位所设保密室按上述条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4、保密室人员配备。试题卷、答题卷保密期间,保密室须配备专职保密员两人以上,保卫人员每班不少于两人。

5、保密室工作制度。试题卷、答题卷保密期间,设区市、县(市、区)保密柜须张贴封条,非密码锁铁质保密柜须上双锁,每次考试保密柜和保密室门均须更换新锁,钥匙由两名保密员分别掌管。非工作时间,任何人不得进入试题卷、答题卷存放室,如遇特殊情况须两名保密员同时进入。工作时间,须保证有两名保密员同时在场。

试题卷、答题卷保密期间,保卫人员要在保卫值班室24小时轮流值班,任何情况下保卫人员值班不得少于两人。值班期间,禁止睡觉、吸烟、饮酒、私自使用电话以及开展文娱活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保密室。

第七条  评卷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自答题卷进入扫描点保密室至评卷结束前,均为保密期。保密室应有两人以上的保密员24小时值班。扫描点出入口应有保卫人员24小时值班,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存放扫描结果的数据服务器在扫描期间要有专人管理,每次下班前,数据服务器要送保密室存放。

保密室不准生火、吸烟、开展文娱活动,防止雨水、茶水等污染答题卷。


附件3

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突发事件

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预防和有效应对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维护学业水平考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规范性,确保学业水平考试安全、有序地进行,依照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结合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突发事件的处理原则为:把握全局,重在预防;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有效控制。认真把握考试的实施环节,充分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当各种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有关人员要迅速到位,立即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进行有效地处置。上下级学业水平考试主管部门之间、学业水平考试主管部门与考点之间及与其它相关部门之间应协调联动,及时解决问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全省成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教育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教育纪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基教处处长和省会考办主任担任。各设区市、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第五条 各级会考办在同级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落实处理突发事件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设区市会考办选派到各地的巡视员应当协助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七条 各级会考办应建立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实行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各级会考办负责人和考点主考为责任报告人。考试期间,责任人报告和相关人员的无线通讯工具应保持畅通,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值班电话、传真必须畅通。

 

第三章 事件确认

第八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影响学业水平考试正常进行或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类突发情况。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分为重大事件和一般事件。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对整个考试的安全和结果以及学业水平考试的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一般事件是指该类事件对考试工作有一定影响,经过妥善处理,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个别事件。

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一)试题卷、答题卷在命(审)题、印刷、运输、考前保管等环节发生外传、被盗、丢失、被私自拆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试题泄密;

(二)考试期间,发生地震、台风、火灾、洪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三)试题卷、答题卷保管期间遭受水、火灾等自然灾害致使试题卷、答题卷损坏;

(四)发生突发恐怖性事件;

(五)多名考生出现危重疾病症状或发现疑似感染流行性疾病;

(六)因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出现失误等问题,导致试题卷、答题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或者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点;

(七)考生集体罢考,围攻、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损坏公共财产等,考点秩序极为混乱;

(八)考试期间,两个或两个以上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现象;

(九)其他影响严重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第十条 一般事件包括:

(一)考试期间,发现试题卷、答题卷试题出现明显错误;

(二)考试期间,突然停电、断电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三)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发现考生私自携带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四)信息技术考试中出现病毒、软件和网络故障等情况;

(五)考试结束后,发现考试试题卷或答题卷丢失;或发现考生故意带走试题卷或答题卷;

(六)考试期间至成绩发布之前,经举报发现因监考不力造成多人作弊现象;

(七)评卷过程中发现雷同答题卷;

(八)其他有一定影响的突发事件。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责任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立即报告当地应急领导小组。当地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予以处理,做好突发事件情况记录并同时逐级上报;一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直接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省应急领导小组制定的处理方案,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各级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的轻重缓急制定合理的解决措施,尽力保障考试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发生第九条第一款事件,相关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好现场,及时进行妥善处理并向省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如果在命(审)题过程中发生试题泄密,应当即取消泄密试题的命(审)题人员资格,对命题组成员进行调整后重新命题。

如果在试题卷、答题卷印制前发生泄密的,启用B卷如期进行印刷并正常考试。在印制中发生丢失、泄密的,应立即更换印制机构,同时启用B卷进行印刷,并视具体情况决定如期考试或延期考试。

如果在运输或保管期间发生试题卷、答题卷被盗、丢失、被私自拆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泄密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启用B卷重新印制、申请缓考、本次成绩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等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发生第九条第二款事件,责任报告人应将情况立即报省应急领导小组。省应急领导小组可以作出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该科目考试费用等处理措施。考点应妥善疏散、安置考生,配合政府帮助考生解决食、宿、交通问题,并对考生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四条 发生第九条第三款事件,当地应急领导小组应视情况的严重程度作出决策。若保管期间受水、火灾等自然灾害影响致使少部分试题卷、答题卷损坏的,可启用备用卷。

若在考试前试题卷、答题卷损坏较多而影响大部分考生考试的,经请示省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在时间允许的前提下可以重新补发试题卷、答题卷;若时间不允许,可以启用B卷,该部分考生可以缓考。

若答题卷在考试后的保管过程中遭受损害的,经请示省应急领导小组,损害的该科目考试全部作废,重新组织一次考试,并对该部分考生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五条 发生第九条第四款事件,如果发生恐怖性事件时,应立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排除危险。报告责任人应立即向省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情况,请求缓考或在公安机关的保护下,继续考试。

第十六条 发生第九条第五款事件,如果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出现危重疾病症状,由考点医务人员做好应急处理,并及时送往医院抢救。若发现疑似感染流行性疾病,考点应配合政府和防疫部门的工作,进行考点隔离、人员隔离或者采取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的其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将情况报省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指示作出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该科目考试费用等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发生第九条第六款事件,由于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出现失误等问题,导致试题卷、答题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当地应急领导小组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尽快将试题卷、答题卷送至考点,并让考生按时进入考场候考,由考点及考点巡视员安抚考生情绪,做好思想工作,并将情况报省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指示作出该次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该科目考试费用等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发生第九条第七款事件,如果出现考生集体罢考,考点及巡视员首先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对不听从劝解的考生,应报请当地应急领导小组并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终止其本场考试,详细记录事件情况。

如果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考生围攻、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等情况,考点及巡视员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对不听从劝解的考生,终止其本场考试,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司法部门介入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第九条第八款事件,考点主考应及时报告当地应急领导小组,登记问题考场和舞弊人员,更换监考人员,同时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必要时请求当地公安机关协助,由当地教育、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查明事实,对有关责任人按第三十三条的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发生第九条第九款事件,应立即报告当地和省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二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发生一般事件,主考应立即向当地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情况记录。

第二十二条 发生第十条第一款事件,考点主考应迅速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考点主考接到更正通知后,应及时作出更正并通知考生;如果有考生在试题卷、答题卷更正前交卷,应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注明。省应急领导小组责成省会考办对造成差错的相关人员作出事故处罚。

第二十三条 发生第十条第二款事件,考点应做好考生安抚工作。

如果在考试前或考试期间发生停电、断电情况,考点应立即启用备用电源,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如果所属区域大面积停电,考点应立即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确认恢复供电时间。同时主考应将情况立即报省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指示作出该次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该次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该科目考试费用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发生第十条第三款事件,监考员应当场及时制止。考点主考或巡视员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最后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名。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予以暂扣,查明事实,按《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第十条第四款事件,如果因病毒、软件和网络故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考点应立即组织力量在最短时间内排除故障,如短期内无法排除故障应立即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指示妥善处理。上述情况考点均应做好情况记录,并做好考生安抚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发生第十条第五款事件,监考人员应立即报告主考和巡视员,迅速查清缺失考生的信息,尽快联系该考生,如确认考生已带走考试试题卷或答题卷,责令考生将试题卷或答题卷送回,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做详细记录,该科目成绩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第十条第六款事件,考点主考或巡视员应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最后由考点主考和巡视员签名,及时上报。经举报查实的多人作弊现象,对监考人员的处理可依据第三十三条的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发生第十条第七款事件,评卷时聘请学科专家对相关试题卷、答题卷进行分析研究,确系考生答卷中存在舞弊行为的,应记录情况,及时上报,并按《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生第十条第八款事件,当地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必要时由当地教育、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同时报告省应急领导小组,按《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其他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时,考点均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努力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三十一条  因各类突发性事件发生而耽误考试时间,当地应急领导小组应请示省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延长考试时间。

第三十二条  对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突发性事件的,省应急领导小组将在全省范围内对有关学校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有关责任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作出通报、警告、取消各项先进评比资格、取消职称晋升资格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期间,各级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和考点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随时沟通,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关于突发事件的各种问题以及考生的各种意见和要求,应由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出面进行解释和解决,其他人员不得接待新闻单位的采访,严防扩散。


附件4

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省统考科目和设区市组织的考查科目。

 

第二章  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大声喧哗、闹事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题卷、答题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的,或者在规定位置外书写自己姓名、校名、准考证号或其他暗示性标记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对考试违纪的考生,相应科目的考试成绩下降一个等第。

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题卷、答题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通信设备进入考场,或者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请他人代考或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题卷、答题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题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八)考场内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题卷、答题卷、草稿纸的;

(九)策划或参与共同舞弊或集体舞弊的;

(十)有违纪行为而不服监考人员处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人员的;

(十一)其他作弊行为。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考试作弊,应立即终止其考试,考生本科目考试成绩记为D等,原始分数记为零分。

第五条 各级会考办、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二)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经查属实的;

(三)阅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题卷答案雷同的;

 (四)其他应认定的作弊行为。

对此类考试作弊,相关考生相应科目考试成绩记为D等,原始分数记为零分。

第六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防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如有此类行为,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学科考试,相应科目考试成绩记为D等,原始分数记为零分。如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在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违规、作弊,所在学校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如在校学生组织集体作弊、请他人代考或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所在学校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取证:监考人员应及时做好对违规考生的取证工作,涉及违规的物品(如携带的有关材料、作弊工具等)应予以收缴。

(二)填表:监考人员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详细记录考生违规事实。

(三)签字:监考人员将填写完整的《考场情况记录表》在考生离场前交考生签名确认后收回。两名监考人员共同签名后,提交考点主考审核并签名。

(四)审核处理:设区市、县(市、区)会考办根据《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确定违规性质(违纪、作弊),提出处理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名后逐级上报省会考办(如有可附的佐证材料的,应附上)。

(五)省会考办核准各地报送的处理意见,正式下发各级会考办考生违规处理通知,并通知违规考生本人。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纪: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监考过程中迟到、不佩戴监考证、看书报、吸烟、打瞌睡、随意离开考场、使用各种通讯设备的;

(三)擅自提前或延长考生考试时间的;

(四)擅自将试题卷、答题卷或者有关材料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结分误差较多的;

(六)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出现雷同卷,答题卷出现倒装、密封不严、遗失等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有违纪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会考办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作弊:

(一)伪造考试档案,为他人骗取考籍、成绩档案提供虚假证明的;

(二)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三)在场外组织答案、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四)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五)调换或涂改考生答题卷,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成绩的;

(六)对考生违规行为知情不报、庇护掩盖的;

(七)评卷过程中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九)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考试工作人员有上述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行政处分,五年内不得参与职称评聘、先进评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弊所涉及考生考试成绩记为D等,原始分数记为零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泄密事故论处:

(一)试题卷、答题卷传送、保管环节中违反保密规定,玩忽职守,造成试题卷、答题卷泄密的;

(二)在试题卷、答题卷保密期内,擅自拆封试题卷、答题卷(包括备用卷、评分标准)的;

(三)窃取、损毁试题卷、答题卷及其备用卷与评分标准的;

(四)用其他行为致使泄密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重大事故论处:

(一)漏收、漏装或遗失考生答题卷的;

(二)遗失考试重要材料的;

(三)命题、制卷有重大差错的;

(四)经举报查实有集体作弊行为的;

(五)其他严重渎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  发生泄密事件、重大事故的考点,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设置考点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考点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行政处分,五年内相关人员不得参与职称评聘、先进评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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